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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識課程選課規則
通識課程選課規則 說明: 一、本文所指通識課程皆為課號CE開頭之通識課程,不含國文、外文、語文實習及跨域專長課程。 二、因應106學年度起增設跨域專長,通識課程學分數由12學分調整為10學分,故修訂通識課程選課規則,自109學年度第1學期起適用此規定。 三、修訂通識課程選課規則如下: 1. 大學部四年級學生: (1) 未修滿通識課程10學分者,每學期可修習三門通識課程。 (2) 已修滿通識課程10學分者,於第一階段不可再選課。如修習通識領域錯誤,可於第一階段選課時間持選課更正單至教務組選課。 2. 除前項學生外,其餘學生每學期僅能修習兩門通識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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