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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識課程選課規則

通識課程選課規則

說明:

一、本文所指通識課程皆為課號CE開頭之通識課程,不含國文、外文、語文實習及跨域專長課程。

二、因應106學年度起增設跨域專長,通識課程學分數由12學分調整為10學分,故修訂通識課程選課規則,自109學年度第1學期起適用此規定。

三、修訂通識課程選課規則如下:

1. 每學期僅能修習兩門通識課程。

2.已修滿通識課程10學分者,於第一階段不可再選課,如修習 (1)通識領域錯誤、(2)通識課程補修跨域專長停開課程、(3)自然通識重補修電腦領域課程以及 (4)指定之人文通識重補修歷史課程者,可於第一階段選課時間持選課更正單至教務組選課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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